盤點個性:喜歡的健身教練辭職
佚名
http://sports.qm120.com2015-07-03 17:49:40 來源:全民健康網
自己喜歡的健身教練辭職了,讓健身會所退辦卡費用;自己搬家了,要求遊泳館退遊泳卡——近段時間出現的消費者“個性”案例增多,不過因爲提出的要求“不靠譜”,因此作爲調解部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表示無能爲力。
喜歡的健身教練走了,要退卡
市民劉先生去年在建邺區的一家健身中心花了4000元辦了一張健身卡,跟着專門的教練進行健身課程,教練教得好,他也感覺不錯。可是今年他喜歡的這個教練辭職了,這可讓劉先生很是傷心。他覺得再也找不到比這位教練更負責的人了,于是他向健身中心提出要求退卡,自己不在這裏練習了。
面對劉先生的做法,健身中心感到很無奈,因爲健身教練本身的流動性就很大,況且當初簽訂健身合同的時候,也沒有注明必須得哪位健身教練來授課,然而對于鐵了心想退卡的劉先生,健身中心表示如果實在要退卡也可以,但是在剩下的2800元的費用中,要有80%作爲手續費扣除。
“這一扣哪還剩什麽錢了?”劉先生覺得健身中心在刁難自己,而健身中心也覺得劉先生是無理取鬧。雙方的矛盾就這樣被鬧到了建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搬家離遊泳館遠,也要退卡
無獨有偶,碰到難題的王先生也要求退卡。他在去年的7月份在南湖的一家遊泳館辦理了一張價值1880元的幼兒遊泳卡,根據雙方的約定,他的孩子可以在這裏遊泳58次。可是到了今年,王先生要搬家了,新家距離遊泳館較遠,而他的遊泳卡隻用了13次。
眼看距離遠,确實無法再帶孩子來遊了,于是王先生便向這家遊泳館提出退卡要求。遊泳館拒絕了,認爲造成距離遠的原因是消費者自身的因素,跟遊泳館沒有關系,因此卡内的損失應該由王先生自己來承擔。就這樣,王先生将遊泳館投訴到了市場監督管理局。
消費也要合情理
“這兩起消費投訴都沒有幫消費者成功。”南京市建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保科科長張弛告訴揚子晚報記者,雖然作爲調解部門,他們的出發點就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但是有些消費者的要求确實有些太自我了,另外,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沒有将自己頗爲個性的要求寫入合同條款中,因此最終必然失去條款支撐而失敗。
他指出,以健身卡的案例來說,如果消費者就是沖着這位健身教練來辦卡的,那麽就應該在交錢辦卡的時候,與健身中心簽訂諸如這位健身教練如果離職的風險賠償等,否則以健身教練辭職爲由來作爲退卡的要求就太牽強了。
張弛說,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不管因爲享受促銷價格還是其他原因,在倉促間簽訂購銷合同或服務類(如裝飾裝修或預付費合同)時,一定要簽訂正式合同,對于定金、違約金、合同的解除等關鍵性條款作出明确約定,特别是涉及消費金額較大的情況下,要有具體的、針對性的約定。而對于合同的生效包括定金條款,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即簽訂附條件合同,這樣既能享受到即時的優惠,又能有效保護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否則,在許多消費者在意的細節條款(如總價,服務内容等 )被忽略的情況下,消費者因爲合同自簽訂即生效,而無法有效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