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體檢豈能随心所欲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8-07-17 14:14:21
前些天,記者參加一個人才招聘會,有位男青年走到筆者的咨詢台前,情緒激動地說:“我每次找工作最後都成爲泡影,難道像我這樣的人,即使再優秀也沒用嗎?”
原來這是位“乙肝病原攜帶者”,曾幾次與用人單位達成錄用意向,但就是過不了招聘體檢這道關。其實他申請的隻是設計 院的普通崗位,根本不是國家規定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受限崗位,但還是眼睜睜地看着一個個機會離他而去。
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招聘體檢項目,很有些“地毯式轟炸”的架勢,可謂随心所欲、無孔不入。除了乙肝兩對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檢測項目外,“孕檢”也已成爲不少企業招聘女員工的必經程序。
照理說,是否懷孕本屬女職工的個人隐私,外人一般無權過問。但據華東醫院有關醫生介紹,該院每月平均接受招工體檢單位20餘家、招工體檢者近千人,其中數家單位指名要做“孕檢”。根據這些企業的規定,女性應聘者必須通過尿檢和妊娠反應檢查,确定沒有懷孕後,才能被錄用。
也許人們會問:拒絕錄用“乙肝病原攜帶者”和懷孕女工是否涉嫌就業歧視?拿“乙肝病原攜帶者”來說,它的肝功能有可能沒有受損,而且傳染性極低,除了輸血等深層接觸可能傳染之外,一般的身體接觸不可能傳染,所以,除了餐飲、免疫等行業外,他們的正常就業不應該受到影響。但是,通常大多數企業不會明确告知求職者:你是因爲“乙肝病原攜帶者”或者懷孕而不被錄用的。
由此看來,用人單位固然享有了解職工身體狀況的知情權,但是對于這個知情權不能沒有限制。根據《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的通知》,“乙肝病原攜帶者”在體檢标準中是屬于合格的,這樣就在**層面解決了社會上對乙肝問題的争論。尤其引人注目的是,這個文件的附件二《公務員錄用體檢表》中沒有乙肝兩對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檢測項目,也就意味着公務員錄用體檢時可以不檢查乙肝病毒标志物。
但是對于企事業單位的招聘體檢項目,目前法律還沒有具體規範,這就給一些用人單位歧視部分求職者以可乘之機。可見法律對招聘體檢項目作出具體限定是完全必要的,特别像“乙肝兩對半和乙肝表面抗原”、“孕檢”等敏感度比較高的檢測項目,應明确規定非特殊行業一般不得将其列入招聘體檢項目,即使用人單位要求檢測,醫療機構也必須予以拒絕。隻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和隐私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