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乙肝就業歧視需要治本之策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8-07-17 14:18:0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近日聯合發出《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就業權利。
該《意見》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産期)和性接觸三種傳播途徑,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染,一般接觸也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
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隐私權。
《意見》發布後,不少乙肝病毒攜帶者備感鼓舞。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人表示了憂慮。有人認爲,有關部門出台的《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初衷無疑是好的。但這一《意見》并非法律,僅僅是一個指導性的意見,對普遍存在的就業歧視現象并沒有真正的懲戒手段。因此,這一《意見》的精神如何在現實的勞動關系中發揮作用,才是更加重要的事情。
就在《意見》發布的第二天,有媒體報道,一大型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依然表示,“從單位角度看,爲了健康的工作環境,當然要盡量避免招聘乙肝表面抗原攜帶的員工”。
該負責人的想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雖然類似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沒有用科學的态度面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問題,但讓人更加憂慮的是,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負責人一旦有這樣的想法,在缺乏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必然會“理論指導實踐”,用歧視态度對待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即便不直接用因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的理由拒絕員工,也會用種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将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擋在就業的大門之外。
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但是,《勞動法》僅對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對違法者的懲罰性條款。同時,我國目前沒有專門規定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不僅尚未明确什麽是“就業歧視”,而且也缺乏對權益受損勞動者權益救濟的途徑。因此,用人單位如果對勞動者進行歧視,根本談不上“受到法律責任追究”,勞動者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這也正是目前社會上存在就業歧視的一個重要原因。
另外,由于我國目前的用工體檢制度存在着不規範和恣意的情況,用人單位想讓勞動者何時進行體檢、檢查些什麽項目,勞動者都必須接受;各地、各級醫院也沒有相應的保護體檢者隐私的制度,被體檢者的任何信息都被“毫無保留”地提供給用人單位。“沒有違法成本,體檢信息容易獲得”,這也成爲用人單位将乙肝表面抗原攜帶作爲用工“準入門檻”現象普遍存在的另一個原因。
由此看來,在《意見》發布後,有人表現出憂慮是不無道理的。
平等就業,是我國《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勞動權利。對于普通群衆而言,就業是謀生的基本手段,能否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關系着普通人的生活水平,甚至是生存狀況。
平等就業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關系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正常生活是否能夠維持,關系着他們的家庭能否幸福生活,或許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如果僅僅因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而被排斥在勞動群體之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生活又将靠什麽來維持?
讓人看到了更多希望的是,除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的《意見》以外,正在制定中的就業促進法有望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給予關注。日前,就業促進法草案全國征求意見結束,在各界群衆提出的11020件意見中,就業歧視是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紛紛建議草案應強化公平就業的原則,通過立法反對各種形式的就業歧視。
有群衆提出,實踐中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歧視非常嚴重,建議草案規定:規範體檢标準,不得以任何借口檢查用人單位錄用崗位與勞動者身體要求無關的項目;乙肝表面抗原狀況應作爲個人隐私得到保護,無論在入職體檢還是福利體檢中均不得強行進行乙肝表面抗原檢查;不得以乙肝病毒攜帶者爲由,拒絕勞動者的正常就業。
有專家也提出,由于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因此,相關部門應該重新審視我國現存的用工體檢制度,即用工體檢的項目應當同用工目的相一緻,專業的項目(例如乙肝五項)不應當列入體檢當中。更爲重要的是,這些數據是被體檢者的隐私,不應當由用人單位掌握,醫院應該隻負責出具可以工作或不能工作的專業意見。
我們期待大家能夠科學面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我們更期待正在制定的就業促進法能夠在“反就業歧視”上有所作爲,而“規範體檢标準,不得以任何借口檢查用人單位錄用崗位與勞動者身體要求無關的項目;乙肝表面抗原狀況應作爲個人隐私得到保護”的建議,不失爲一條從根本上避免發生歧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情況發生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