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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愛患者 反對乙肝歧視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8-07-17 14:51:52

關鍵詞:乙肝歧視

  目前我國肝病問題嚴重,據稱,肝病患者和病毒攜帶者人數已達1.3億,肝病有損患者個人身心健康,同時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爲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有鑒于此,本刊專門新辟“肝病特區”欄目,就如何預防、診斷、治療等醫藥問題及相關社會問題予以特别關注,以期向讀者提供肝病相關的科學、權威、實用信息。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下稱:新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防治法”更加注重科學防治和以人爲本的精神,首次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這是關愛傳染病病人的史無前例的法規,因此深受傳染病患者,尤其是乙肝患者的歡迎。他們歡呼“乙肝歧視”将成爲過去,并建議把每年12月1日定爲乙肝患者自己的節日。

  關愛患者 反對歧視

  “新防治法”規定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在當前社會上首先就是不得歧視乙肝患者及病毒攜帶者,這對他們來說确實是一個重大事件。長期以來,他們受夠了社會上一些缺乏乙肝基本常識者的歧視,以緻鬧出了浙江嘉興“周一超命案”及安徽蕪湖“乙肝歧視第一案”等本不該發生的悲劇。

  現在好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再也不用擔心單位通知體檢了,再也不需要請别人代替他們抽血檢查了,也不用害怕乙肝病毒陽性的化驗報告單被他人知道,更不用擔心因攜帶乙肝病毒而丢掉飯碗。這是什麽原因呢?就是因爲有了“新防治法”這個“尚方”。在“新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條中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摒棄無知 科學防範

  但與此同時,該法還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從此不難看出,爲了防止傳染病的擴散,對某些特定的工作,如:直接與食品接觸的飲食行業職工、幼托機構的保育員等,是不允許讓具有傳染性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現在有人提出了“根本就不該測肝炎标志物”。筆者以爲,如果這一提法僅是對公務員體檢的錄取标準而言,尚能理解,但絕不能推及整個社會,否則就與“新防治法”相悖了。

  乙肝标志物中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是1965年由澳大利亞學者發現的(故乙肝表面抗原俗稱“澳抗”),此後又經過30多年的研究,才将乙肝病毒的抗原、抗體系統研究清楚(臨床上常用的指标爲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體抗(HBs)、乙肝e抗原(HBeAg)、乙肝e抗體抗(HBe)及乙肝核心抗體抗(HBc),俗稱“兩對半”)。這稱得上是乙肝研究中的一大成就,而現在竟有人提出全盤否定,不予采用,這不是讓曆史倒退,違背科學發展嗎?

  現在有人“強烈要求對乙肝患者隻查肝功能和B超,不查乙肝标志物,将乙肝與其他各類肝炎(脂肪肝、酒精肝等)同等對待”,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病毒性肝炎怎麽能與脂肪肝、酒精肝相提并論?認爲查乙肝“兩對半”就是對乙肝患者的歧視也是不對的。其實,筆者呼籲不歧視乙肝患者已曆時十多年了,而今日發表上述看法絕非不同意乙肝患者,不反對“乙肝歧視”。相反,是爲了更有力、更科學地反對“乙肝歧視”、關愛乙肝患者。這是由于乙肝病人(病毒攜帶者)中,确實有一部分人是具有傳染性的,因而目前“新防治法”仍把乙肝列爲乙類傳染病。爲了乙肝患者能獲得及時的治療,同時也爲了保護健康人群不被傳染,就有必要把一部分具有傳染性的人群查清楚,這樣對己對人皆有利,也符合“新防治法”的要求。再說,就算檢測的結果是陽性,現在的“新防治法”不是規定不允許故意洩露傳染病人的個人隐私資料嗎?也隻是規定患者不能從事法定的幾個工種,其他的工作還多着呢!如果總想把事實存在的乙肝病情隐藏起來,與脂肪肝、酒精肝混爲一談,這種不實事求是、自欺欺人的做法,既不科學,又不符合法理,是一種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态度,萬萬不可取之。

  總之,“新防治法”不愧爲一部集人性化、科學化、法制化爲一體的深受人民大衆歡迎的新法規,也是廣大傳染病患者的貼身護衛,更是乙肝患者的“尚方”。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