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瘤骨滅活再植治療肢體惡性骨腫瘤(附九例報告)
https://daz120.org 2006-07-21 13:14:11
負瘤骨滅活再植治療肢體惡性骨腫瘤(附九例報告)
齊魯腫瘤雜志 1998年第4期第5卷 論著摘要
作者:邵樂寨 李愛清 劉春萍 宋金剛
單位:邵樂寨 李愛清 劉春萍 沂源縣(256100)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醫院; 宋金剛 天津市(300060) 天津市腫瘤醫院
1991年4月至1996年8月,作者在術前術後大劑量化療的配合下,開展了負瘤骨截滅活再植術的臨床研究,保肢治療惡生骨腫瘤9例,收到了較滿意的效果。報告分析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 一般臨床資料 9例患者,男5例,女4例,年齡13~28歲。骨肉瘤7例,骨軟骨肉瘤1例,骨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瘤1例。肱骨近端3例,股骨遠端6例。根據Enneking分期,2例爲IB,3例爲ⅡA,4例爲ⅡB期。
1.2 方法
1.2.1 化療 除1例骨軟骨肉瘤外,常規于術前使用全身大劑量聯合化療,以HDMTX-CF方案爲主,配以VCR、ADM、DDP等。MTX每次劑量高達3~12g/m2,手術前4周開始,每周1次,連用4次,第5周手術,術手2周拆線後,根據鏡下觀察腫瘤細胞的壞死率,決定術後化療的方案。腫瘤細胞壞死率>90%者,按原方案給三個療程化療。本組2例骨肉瘤,腫瘤細胞壞死<90%,我們更換化療方案,但療效仍未見明顯提高,已死亡。
1.2.2 負瘤骨的截除 手術時于腫瘤外健康組織間隙進入,不進入腫瘤病竈内切割,骨幹從距腫瘤6~8cm處截斷,斷端骨行快速冰凍,病理檢查陰性爲标準,另一端由關節處離斷。将負瘤骨及周圍軟組織整塊取下,置于另一手術桌上,刮除軟組織及腫瘤組織,于骨骺端例面鑿骨窗,協肋刮除髓腔内腫瘤組織,清除一切肉眼可見的瘤組織和軟組織,僅保留骨殘殼。
1.2.3 滅活與再植 将骨殼用生理鹽水沖洗後,4例行煮沸滅活,即置于100℃水中煮沸20分鍾。5例行酒精滅活,即置于95%酒精中浸泡滅活30分鍾。取出用生理鹽水沖洗。股骨遠端6例,用骨水泥填塞骨髓腔,負瘤骨有缺損時,根據力線方向置1~3枚骨圓針于缺損處,再用骨水泥填充之。使其堅固不易折斷。将其再植于原處。加壓鋼闆固定,在原韌帶附着處鑽孔,将膝關節交叉韌帶及内、外側副韌帶複位縫合。肱骨近端3例,将骨殼鑿成槽狀,另切口取一段腓近端,插入肱骨殼之槽中,遠端腓骨要長出肱骨2.5cm,以便将腓骨于多餘部分插入遠端健康肱骨髓腔内,鋼闆螺絲釘固定,恢複肱骨的完整。将其複位于肩關節處,縫合關節囊,将有功能的肌肉及肌腱複位縫合固定。置多孔引流管行負壓引流。術後用石膏托或夾闆支架固定患肢于功能位,術後7~10天即開始主動練習肌肉收縮。6~7周拍片,根據骨痂形成情況,盡早進行關節屈伸活動,繼之可行扶拐地下活動等。
2 結果
9例患者随訪1年至6年4個月。3例骨肉瘤複發及轉移,死于術後9個月至2年,1例股骨下端骨肉瘤因術後切口感染壞死而截肢,随訪2年4個月仍健在。其餘5例,包括2例上肢3例下肢,随訪1至6年4個月仍無瘤生存。患肢功能恢複尚滿意,下肢者走路無痛,走平路無明顯跛行,上樓梯可不扶欄杆。上肢者能梳頭紮腰帶,自理日常生活。
3 讨論
肢體惡性骨腫瘤以往多采用高位截肢,5年生存率仍爲15%~20%[1]。究其原因是截肢後不能阻止肺和其它髒器轉移。1972年Jaffe首先開始使用甲氨蝶呤化療。近10餘年來,又有DDP、ADM等藥物的廣泛臨床使用,目前使四肢惡性骨腫瘤,尤其是骨肉瘤的生存率大大提高,5年生存率可達77%~80%[2]。又有區域性動脈化療的應用,爲保肢療法提供了條件和保障。化療對骨肉瘤不再是一種輔助性的姑息治療,而是拯救生命的主要措施。
理論上最佳骨惡性腫瘤手術,要達到根治性邊緣切除(mdical margin),而事實上保肢術難以達到此要求[3]。本組病例,力争采用廣泛性邊緣切除(Wide margin),手術時從腫瘤周圍正常組織内進行,切除包括“反應區”以外的部分正常組織,但有時腫瘤與神經及大血管相鄰,要注意保護,這樣則隻能達到邊緣性切除(marginal margin)。但決不能進入腫瘤竈行病竈内手術(intra Lesional margin)。既要達到廣泛性地緣切除,又要保留有功能的肌肉及韌帶,就必須嚴格掌握保肢術的适應證,按Enneking分期診斷标準,ⅡA期病人是公認的最佳适應症,而ⅡB期病人,則有較多争論。有人認爲ⅡB(G2T2)已不能采用局廣泛切除術,而隻能行截肢術[4],根據作者的經驗認爲ⅡB期病人在大劑量聯合化療明顯有效後,部分病人可以保肢。本組病例有4例是ⅡB期,其中2例随訪1.5年及3.5年仍無瘤存活。2例局部複發及肺轉移,死亡于術後9個月及2年。作者體會,ⅡB期病例,術前化療能使腫瘤分界明顯,腫瘤明顯縮小,發燒減輕,影象學上見鈣化明顯增多,明瘤周圍水腫消退消失者,可行保肢術。反之則不宜保肢。對術後腫瘤細胞壞死率<90%者,行高位截肢爲宜。
負瘤骨的酒精滅活和煮沸滅活是安全的,腫瘤滅活是徹底的。本組2例複發,皆爲周圍軟組織切除不徹底所緻,與負瘤骨滅活再植無關。從患肢術後功能恢複角度來講,作者體會以酒精滅活爲佳。而煮沸滅活易于術後繼發感染、窦道形成、關節變形、骨吸收明顯,影響關節功能的恢複。而将自體骨植入骨殘殼中,有利于血運重建和肉芽組織形成,減少感染液化及窦道的形式,有利于關節功能的恢複。
關節活動度是肢體功能恢複的重要指标。作者采取在加強内固定的基礎上,讓病人早期練習肌肉收縮,早期适當下地負重,适時去除外固定進行關節伸屈鍛煉,取得了較滿意的效果,有推廣實用價值。
參考文獻
[1].馬忠泰,栗懷廣,高淑能,等.骨肉瘤患者的保留患肢治療60例報告.中華外科雜志,1995,33(2):82.
[2].馬忠泰,當前骨肉瘤治療中的幾個問題.中華骨科雜志,1995,15(2):803.
[3].黃承達,廖威明,骨肉瘤保肢治療進展.國外醫學腫瘤學分冊,1993,(1):19.
[4].湯钊猷主編.現代腫瘤學.上海: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3: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