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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原發惡性骨腫瘤酒精滅活再植的遠期療效觀察

https://daz120.org 2006-07-21 13:12:39

關鍵詞:文獻資料

江蘇醫藥 1999年第7期第25卷 論著、經驗交流

作者:崔同海 俞家華 施乾元 陸 炜 薛啓明

單位:太倉市骨腫瘤康複醫療中心 郵政編碼:215400

關鍵詞:肢體原發惡性骨腫瘤 酒精滅活再植 大劑量化療

  摘要 58例肢體原發惡性骨腫瘤采用保肢手術,骨腫瘤段截除刮除後酒精滅活再植術。手術前後配合大劑量化療等,經7年以上的觀察,僅5例局部軟組織複發(占0.86%),7年生存率爲60.2%。與同期截肢組的48例,7年生存率60.4%相比,無顯著差異(P>0.05)。

  近10多年來,随着化療藥物的迅速發展和外科手術的進步,保留肢體的手術已逐漸成爲治療肢體原發惡性骨腫瘤的趨向[1,2]。我院自1984年以來,共收治117例肢體原發惡性骨腫瘤,在大劑量化療的配合下進行外科治療,106例獲得随訪。58例采用骨腫瘤段截除、刮除後酒精滅活再植,與同期的48例截肢、關節離斷作對照,對兩組病例的遠期療效進行比較。

  臨床資料

  一、一般資料 106例分爲兩組,酒精滅活再植組(滅活)58例,其中男31例,女27例,年齡7~60歲,平均13.5歲;截肢關節離斷(截肢離斷)組48例,其中男26例,女22例,年齡5~31歲,平均19.2歲。

  二、發病部位 滅活組:股骨下端31例,胫骨上端27例。截肢離斷組:股骨下端25例,胫骨上端18例,胫骨下端1例,股骨上端2例,肱骨上段2例。

  三、診斷 滅活組:骨肉瘤48例,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瘤3例,骨纖維肉瘤4例,尤文氏瘤2例,惡性骨巨細胞瘤1例。截肢離斷組:骨肉瘤42例,滑膜肉瘤4例,尤文氏瘤及惡性纖維組織細胞瘤各1例。

  四、依照Enneking分級 滅活組:ⅠA8例,ⅡA37例,ⅡB9例,ⅢA4例。截肢離斷組:ⅠA4例,ⅡA21例,ⅢB18例,ⅢA5例。

  五、治療

  1.化療:兩組病例在術前均用大劑量化療,術後每隔半個月化療一次,有2/3的病例在總療程結束後再間斷性化療,維持1.5~2年。化療藥物以MTX(氨甲喋呤)爲主,配有ADM(阿黴素)、DDP(順鉑)、VCR(長春新堿)、VDS(長春化堿酰胺)、CTX(環磷酰胺)或ECTX(異環磷酰胺),DDP、VDS均靜脈給藥。

  2.滅活:首次化療1~2周後,行腫瘤骨大塊段截除,體外刮除腫瘤組織,僅保留殘殼,清洗後浸泡于95%的酒精中,約45min取出後用蒸餾水沖洗;空腔内置入鋼針1~2根,填充骨水泥,放回原處,用鋼闆螺釘固定,石膏托固定于功能位。4周後拆除石膏進行功能鍛煉。

  3.高位截肢或關節離斷術:48例中對股骨下端者行股骨上1/3截肢或髋關節離斷,中上段者行半骨盆切除,胫骨上端者行大腿下1/3或中上1/3截肢。

  結  果

  随訪截止1996年底,117例中獲得随訪者106例,占90.5%。失訪11例,占9.4%,均爲截肢離斷組。随訪最長11年,最短7年,106例術後随訪5年生存率爲63.2%,7年爲60.3%。兩組生存率比較見附表。

附表 兩組生存率比較

生存年限 滅  活 截肢離斷 合  計
n % n % n %
1 52 89.7 41 85.4 93 87.7
2 45 77.6 33 68.8 78 73.6
3 38 65.5 31 64.6 69 65.1
4 37 63.8 30 63.0 67 63.2
5 37 63.8 30 63.0 67 63.2
6 35 60.3 29 60.4 64 60.3
7 35 60.3 29 60.4 64 60.3

  兩組經統計學分析P>0.05  兩組病例術前均經X線手術、病理切片綜合确診,随訪資料中均行X線、胸片及局部X線攝片檢查而獲得結果。上述随訪表明,5年生存率爲63.2%,滅活和截肢離斷的5年和7年以上的生存率,無顯著差異(P>0.05)。死亡病例中,83.1%于術後1~3年内死于肺轉移。滅活組中5例發生鋼闆折斷或殘殼骨折,其中4例經再次手術作内固定,恢複了肢體的連續性,術中取骨組織作病理檢查未發現腫瘤細胞。截肢的35例中,有3例截肢端軟組織複發作了半骨盆切除。

  讨  論

  一、手術治療仍爲肢體原發惡性骨腫瘤治療的重要手段,近10多年來在化療的配合下,外科治療更趨于保留肢體。我院自1984年以來采用了在大劑量化療下,腫瘤骨段大塊截除,體外刮除後,酒精滅活再植并對此種方法進行了改進。腫瘤段截後去除病變組織,殘殼内置入1~2枚克氏針,再用骨水泥塑形,滅活後再用蒸餾水沖洗,改變細胞内外的滲透壓,這些可能起到增加滅活的徹底性和殘殼的牢固性。1993年我院報道44例5年生存率爲63.7%[3],本文滅活組的58例中6年、7年無瘤生存率達60.3%。存活的35例中有11例達11年,占42.8%。滅活組中有軟組織複發和殘殼鋼闆斷裂而再次手術的病例,通過病理檢查未發現腫瘤細胞浸潤到原處或殘留的骨組織,表明此種保肢方法是可行的。90年代初,譚遠超、徐莘香等[4,5]采用酒精滅活再植治療四肢骨腫瘤獲滿意療效。

  二、适應證的選擇是滅活手術成功的關鍵,與術後存活密切相關。國外有學者強調,保肢指征應是14歲以上的患者ⅡA期腫瘤,對化療反應好的ⅡB期腫瘤[6,7]。我們認爲對發展較快的良性腫瘤、低毒性惡性骨腫瘤、分化較差的早期原發惡性骨腫瘤,浸潤範圍較爲局限者爲适應證。按照Enneking的分級方法,良性骨腫瘤3G0T1~2;惡性骨腫瘤ⅠA、ⅠB或ⅡA爲首選病例。而浸潤範圍較廣的原發性惡性骨腫瘤不宜采用此法,本組有3例骨腫瘤浸潤較廣泛,且有膝關節屈曲性攣縮達ⅡB,因家屬拒絕截肢而行此項手術,結果均在1~2年内因局部複發肺轉移而死亡。另外對殘殼太薄難以維持其輪廓,即使腔内置入骨水泥仍不易塑形。而骨水泥的脆性較強,尤其殘殼菲薄者易折斷,我們加用了鋼針增加了牢固性。3例内固定鋼闆折斷分别發生在術後的2.5個月和7個月。其折斷部位,均位于再植殘殼的斷端,這與鋼闆的質量差有關,再次手術時更換了加壓鋼闆。

  三、術前術後有規則的化療是提高滅活生存率的保證,本文觀察的106例中,術前均進行了靜脈化療1次,僅有1/4病例術前化療3~4次。術前化療能消滅全身性微小病竈,提高局部病竈的腫瘤細胞壞死率。有人報道如局部壞死率達90%以上者,則5年生存率達90%[8]。本組術前多次化療的病例,術後僅有3~4年随訪期,病例少難以讨論。但化療後局部病竈壞死,其周邊界限逐漸分明,給滅活手術的徹底性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本文病例中在大劑量MTX化療後再有肺轉移者,采用ADM+VCR或VDS,或ECTX+DDP+VDS較好。截肢組中1例初期肺轉移者采用ADM+VDS化療,病竈消失;1例滅活後3年發生肺轉移且範圍較大,經再次采用ECTX+DDP+VDS化療,至今存活已5年,無症狀照常工作。

  四、術後的關節功能恢複是保肢手術的重要一環,關鍵是交叉韌帶和内外側附韌帶修補,保證了關節的穩定性,術後的關節功能鍛煉是恢複功能的保證。

  參考文獻

  ?[1] lane JM, et al. Clin Orthop 1986;204:93.

  ?[2] Mnaymneh w, et al. Orthop Clin North Am 1989;20:45.

  ?[3] 崔同海,等.蘇州醫學院學報 1993;4:307.

  ?[4] 譚遠超,等.中華骨科雜志 1994;2:125.

  ?[5] 徐莘香,等.中華骨科雜志 1997;7:430.

  ?[6] Jaffe N, et al. Cancer Treat Rep 1978;62:217.

  ?[7] Rao BN, et al. J Pediatr Surg 1983;18:901.

  ?[8] Rosen G.Orthopadics 1985;8:659.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