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标準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8-10-08 14:27:50
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标準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acute radiation pneumonitis
GBZ110-2002
1 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急性放射性肺炎的診斷标準及處理原則。
本标準适用于肺部受到一次或數天内多次大劑量(≥8Gy)照射,包括輻射事故、造血幹細胞移植預處理中的全身照射、核事故與核武器爆炸條件下照射後引起的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和處理;臨床腫瘤患者接受放射治療後引起的放射性肺炎的診斷和處理亦可參照使用。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2.1 急性放射性肺炎Acute radiation pneumonitis
是指肺部受到一次或數天内多次照射8Gy以上(含8Gy)後所緻肺組織的間質改變爲主要病變的急性炎症性疾病。
2.2 核事故 Nuclear accident
由于鏈式核反應失控或放射性物質的失控外逸所造成的突發性意外事件或事件序列。
2.3 輻射事故 Radiation accident
核裝置或其它輻射源失去控制時導緻或可能導緻異常照射條件的事件的總稱,有時也用來指操作失誤所緻的異常照射事件。
3 診斷原則
必需根據照射史、受照劑量、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以及x射線等輔助檢查所見,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其它因素造成的肺部疾患,方能做出正确診斷。
4 診斷标準
4.1 診斷指标
4.1.1 肺部受照劑量爲8Gy以上(含8Gy)。
4.1.2 一般于照後1~6個月發病。
4.1.3 有咳嗽、胸悶、胸痛、呼吸困難和低熱等臨床症狀。
4.1.4 體征:輕者可無明顯異常,重者呼吸音降低,出現幹、濕性啰音。
4.1.5 X射線檢查發現受照射肺部出現網狀、邊緣不整齊的模糊狀陰影。
4.1.6 實驗室檢查輕者可無明顯異常,重者見WBC升高或降低,血氣分析見氧分壓(O2)下降,二氧化)分壓升高。
4.1.7 肺功能檢查時輕者無異常,重者見肺順應性減低,伴肺通氣量/血灌流量比例降低和彌散功能降低。
4.2 參考指标
4.2.1 可伴有造血、免疫和消化系統等輻射損傷一系列生理、病理和臨床表現。
4.2.2 血漿血管緊張素Ⅱ活性升高。
4.2.3 血漿内皮素Ⅰ活性升高。
4.2.4 血漿和或肺組織中腫瘤壞死因子α(TNF-α)、白介素-1β(IL-1β)、細胞内粘附分子-1(ICAM-1)及P、E選擇素(selection)可增加。
4.2.5 必要時穿刺活檢、支氣管灌洗液和氣道分泌物病理檢查,可有助診斷。
5 臨床分度标準
5.1 輕度放射性肺炎
滿足下述2條件以上基本可作出輕度診斷。
5.1.1 病變範圍局限或程度較輕微。
5.1.2 臨床症狀輕微或不明顯。
5.1.3 體檢無異常發現或局竈性呼吸音降低和幹、濕性啰音。
5.1.4 實驗室檢查和肺功能檢查無明顯改變。
5.1.5 X射線見肺部僅有少量局竈性雲霧狀陰影。
5.2 重度放射性肺炎
滿足下述2條以上基本可作出重度診斷。
5.2.1 病變範圍彌散或程度較嚴重。
5.2.2 有明顯的呼吸功能障礙症狀,如咳嗽、胸悶、氣急、胸痛和呼吸困難。
5.2.3 肺部呼吸音降低,并可聞及幹、濕性啰音。
5.2.4 可有低熱、白細胞升高或降低。
5.2.5 肺功能檢查有明顯呼吸功能障礙,表現爲肺順應性降低,肺通氣量血流量比例下降,血氣分析見氧分壓下降,二氧化碳分壓升高。
5.2.6 X射線征象:肺部見明顯邊緣不清的模糊狀陰影,呈團塊狀、網狀或條索狀。
6 鑒别診斷
急性放射性肺炎應與下列疾病相鑒别,要點是結合病因、病史、臨床表現、多項檢查等綜合判斷。
6.1 非放射性肺炎:包括肺炎支原體肺炎、肺炎球菌性肺炎、葡萄球菌肺炎、克雷白杆菌肺炎以及某些抗癌藥物如博來黴素等所緻藥物性間質性肺炎等。
6.2 肺結核
6.3 肺部腫瘤:包括原發性支氣管肺癌和肺部轉移性腫瘤
7 處理原則
7.1 一旦診斷爲放射性肺炎,應及時脫離射線。
7.2 對症處理如吸氧、抗感染和增加營養等。
7.3 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以減輕臨床症狀和控制病情發展。
7.4 應用細胞因子如幹擾素等以減輕症狀和控制病情。
7.5 應用抗氧化劑以控制病情。
7.6 盡早吸入适量一氧化氮。
7.7 盡早預防和控制并發症。
7.8 适當應用中藥輔助治療。
7.9 重度者輔助人工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