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肺結核的孕婦應注意些什麽?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10-02-21 10:45:40
摘要:妊娠期活動性肺結核患者,使用抗結核藥物,原則上與非孕時相同,應堅持早期、規律、聯合、全程、适量的合理用藥原則。但在具體選用藥物時,需注意抗結核藥物對胎兒的影響。如鏈黴素,可進入胎兒循環,導緻先天性耳聾和中毒性迷路損害;利福平和乙硫異煙胺有緻畸胎作用,孕婦在妊娠3個月内應禁用,3個月後慎用。
妊娠對肺結核的影響,醫學家們曾有過兩種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爲,妊娠會加重結核病人的病情,理由是:妊娠加重了孕婦全身組織的負擔,能量消耗增加了,故可加重病情。在生産時用力下屏的作用,以及産後腹腔壓力的突然降低與橫膈下降,肺組織擴張,可使近痊愈的結核病有重新活動的可能。另一種意見則認爲:妊娠中随着子宮逐漸增大,橫膈上升,可産生類似人工氣腹的作用,有利于肺結核病情的穩定,以上兩種意見,各有各的理由。
一般來說,如果是非活動性結核患者,以前曾通過抗痨治療,或肺結核病變的範圍不大,健康的肺組織可以代償,肺功能無多大改變者,則對妊娠的過程與胎兒的發育都無明顯影響。反過來說,妊娠對肺結核的病情也不會有多大影響。
1、妊娠期活動性肺結核患者,使用抗結核藥物,原則上與非孕時相同,應堅持早期、規律、聯合、全程、适量的合理用藥原則。但在具體選用藥物時,需注意抗結核藥物對胎兒的影響。如鏈黴素,可進入胎兒循環,導緻先天性耳聾和中毒性迷路損害;利福平和乙硫異煙胺有緻畸胎作用,孕婦在妊娠3個月内應禁用,3個月後慎用。
2、妊娠3個月以内,避免采用X線檢查;如需觀察病情、判斷治療效果,可以檢查痰液。
3、孕婦出現下列情況,應考慮結束妊娠:如急性粟粒性肺結核、結核中毒症狀明顯、肺結核合并其他器官結核,如腎結核等。
最後值得提出的是,肺結核孕婦生産後,嬰兒應與母親隔離,做好預防措施。嬰兒最易感染肺結核,多由産後空氣接觸所緻,因此,嬰兒出生後,應種卡介苗,并與母親隔離6~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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