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8-08-27 13:10:25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作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職業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根據第2條的規定,下列爲公共場所: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Page]《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标準: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基本痊愈(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 恢複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複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複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3.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4.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産的工作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産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産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