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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哪些工作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8-08-27 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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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作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職業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根據第2條的規定,下列爲公共場所: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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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标準: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基本痊愈(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      恢複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複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複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3.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4.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産的工作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七條 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産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的生産活動。
      凡患有手癬、指甲癬、手部濕疹、發生于手部的銀屑病或者鱗屑、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産活動。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