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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唯有憲法訴訟才能解決“乙肝歧視”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7-04-29 15:23:38

關鍵詞:乙肝維權

  “乙肝歧視”呼喚憲法司法化

  日前全國第一起“乙肝歧視”引發的行政訴訟官司已被安徽蕪湖當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學畢業生張傑(化名),在今年當地公務員招考中獲得第一名的好成績,然而他卻因爲在随後的體檢中被查出感染“乙肝”而被拒絕錄用,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蕪湖人事局歧視乙肝患者。這起“乙肝歧視”案件其實更應該是一個憲法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 
,因爲我們國家目前尚未建立憲法訴訟機制,所以此案不得不先從行政訴訟入手。

  “乙肝歧視”實質上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歧視,多數人認爲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存在會使整個單位或其他群體面臨乙肝病毒的威脅,會造成傳染,影響整體人身安全。必須指出,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歧視不僅僅是社會輿論上的,更爲嚴重的是以“維護公共利益”面目出現的規定或制度。也就是說大多數人不顧真實情況,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後果,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制定隻有利于自己的規定,對少數人不可剝奪的權利置之不理。

  我們注意到,這類規定從來沒有與憲法規定明明白白地發生沖突,例如人事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以及全國31個省、市、區《公務員體檢标準》就是這樣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2款“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可适當放寬限制”是過于模糊的彈性規定,這種彈性規定本來是爲了對于特殊情況作特殊處理,可是這種目标往往無法達到,而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是被人利用,造成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歧視。這種做法的危害性我們一直沒有認識到。

  模糊的彈性規定在憲法的框架下必須被宣告無效。有着彈性的上位法規定到了部門或地方具體規定處就往往離憲法太遠,對憲法“陽奉陰違”。不管下位法有如何特殊情況,也不應該實質上到了憲法不能容忍的地步。憲法的底線是不容跨越的。

  如果這類案件隻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那麽占用訴訟資源太多,成本太大,而且效果也不明顯。

  我們認爲,此類事情的解決必須從針對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入手,如此才較爲徹底。與大多數人相對比而言,少數人常是以個體面目出現的,他們一直對自身權益沒有充分的認識,也沒有足夠的手段可以對抗多數人的歧視,因此他們本身很難改變“惡法”。所以憲法訴訟是大勢所趨。

  山東齊玉苓案是中國第一例憲法訴訟,開啓了憲法訴訟的大門。我們認爲安徽此案有可能是繼山東齊玉苓案後中國第二例憲法訴訟。浙江周一超“乙肝歧視”案件發生後,有乙肝病毒攜帶者表示,他們已代表中國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議書,要求對公務員招考中的限制規定進行憲法訴訟。我們應該沿着這條路走下去,走遠。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