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腹水怎麽治療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7-10-10 16:13:37
腹水的治療
1.如果腹水患者的肝功能損害與酒精性損傷有關,應戒酒。屬證據分級Ⅱ-2級。
2.肝硬化腹水患者的一線治療包括限制鈉的攝入(88mmol/d或2000mg/d)和利尿(口服螺内酯和呋噻米)。屬證據分級Ⅰ級。
3.除非血鈉低于120~125mmol/L,限水并不是必須的。屬證據分級Ⅲ級。
4.對腹水張力很大的患者,可先進行治療性腹腔穿刺術。随後限制鈉的攝入和口服利尿藥物。屬證據分級Ⅱ-3級。
5.對利尿劑敏感的患者應采用限制鈉的攝入和口服利尿藥物治療,而不是系列穿刺放腹水治療。屬證據分級Ⅲ級。
6.有腹水的肝硬化患者應考慮行肝移植治療。屬證據分級Ⅱ-3級。
四、頑固性腹水的治療
頑固性腹水的定義:對限制鈉的攝入和大劑量的利尿劑(螺内酯400mg/d,呋噻米160mg/d)治療無效的腹水,或者治療性腹腔穿刺術放腹水後很快複發;利尿治療失敗表現爲:僅應用利尿劑出現體重很少或無降低,同時尿鈉的排出<78mmol/d。或者利尿劑導緻有臨床意義的并發症,如腦病、血清肌酐>176.8μmol/L、血鈉<120mmol/L或血清鉀>6.0mmol/L。
1.對頑固性腹水的患者可行系列性、治療性腹腔穿刺術。屬證據分級Ⅲ級。
2.一次抽腹水如果<4~5L,在腹腔穿刺術後可不必輸白蛋白。如果大量放腹水,可每增加1L腹水輸白蛋白8~10g。屬證據分級Ⅱ-2級。
3.有難治性腹水的患者要盡快轉診進行肝移植治療。屬證據分級Ⅱ-3級。
4.與已發表的随機臨床試驗中的入選标準(經4周治療失敗的張力性腹水;難治性腹水)相符合的患者可考慮行經頸靜脈肝内門體分流術治療。屬證據分級Ⅰ級。
5.不能行穿刺、肝移植或經頸靜脈肝内門體分流術的患者可考慮腹腔靜脈分流術。屬證據分級Ⅰ級。
肝腎綜合征的主要診斷标準
(1)慢或急性肝髒疾病伴嚴重的門靜脈高壓。
(2)腎小球濾過率降低,如血清肌酐>132.6μmol/L,或24h肌酐清除率<40ml/min。
(3)無休克、細菌感染及近期腎毒物使用史,無胃腸道液體丢失或腎髒液體丢失。
(4)停用利尿劑并給1.5L等滲鹽水擴容後無持續腎功能改善(血清肌酐降低到≤132.6μmol/L,或肌酐清除率<40ml/min)。
(5)蛋白尿<500mg/d,且超聲檢查顯示無尿路梗阻及腎實質改變。
肝腎綜合征I型:肝硬化患者突發急性進展性的腎功能衰竭,在兩周内血清肌酐倍增達到221μmol/L以上,或肌酐清除率倍減達到20ml/min以下。
肝腎綜合征Ⅱ型:進展較慢,未達到上述Ⅰ型标準者。
6.可應用白蛋白和血管活物如奧曲肽和米多君(mi-dodrine)聯合治療Ⅰ型肝腎綜合征。屬證據分級Ⅱ-1級。
7.有肝硬化、腹水和I型肝腎綜合征的患者應盡快轉診行肝移植治療。屬證據分級Ⅱ-3級。
五、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spontaneousbacterialperitonitis,SBP)
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的診斷:腹水培養陽性并且腹水中中性粒細胞計數升高(如>250個/mm3),沒有腹内的手術治療的感染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