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查乙肝 有必要嗎?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9-08-05 13:18:35
近日,衛生部将修改健康體檢表,在常規體檢中删除乙肝項目。乙肝病毒攜帶者還沒來得及高興,衛生部新聞發言人就立刻表示,這隻是專家觀點,并不代表政府意見。如果衛生部要出台**,會有公開征求意見的過程。但是,有關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取消常規體檢化驗乙肝病毒指标,應該是大勢所趨。
乙肝歧視在我國很嚴重
乙肝歧視是我國特有的社會現象。北京地壇醫院副院長、著名乙肝防治專家成軍教授介紹說,醫學上對于乙肝病毒的傳播問題并沒有太多“誤解”。社會上長期以來對乙肝的誤解和對病毒攜帶者的歧視,難以從技術上解釋。
2005年,中華醫學會肝病分會和感染分會聯合發布了我國首部《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進一步明确了乙型肝炎病毒主要經血和血制品、母嬰、破損的皮膚和黏膜及性接觸傳播,其他如修足、文身、紮耳環孔、醫務人員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須刀和牙刷等也可傳播。
《指南》還特意強調,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觸,如同一辦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計算機等辦公用品)、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一般不會感染乙肝。“這是我國乙肝防治指南所特有的。”成軍說,在歐美國家的防治指南中沒有這些内容,因爲在那些國家,公衆對這個問題的認知是比較明确的。
我國的乙肝歧視是怎麽來的?很多專家也說不清楚,但是至少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很厲害了。很多人認爲1987年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95年的《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對于“病毒性肝炎”患者辦理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的限制,加劇了社會對乙肝的誤解。有專家認爲,這些法規的出發點是爲了防止腸道傳染病。乙肝雖然是病毒性肝炎,但與甲肝、戊肝等不同,不屬于腸道傳染病範疇。
法律**一直在調整
“對于乙肝病毒攜帶者權利的保護,實際上近年來我國的法律法規一直在積極調整。”解放軍302醫院中西醫結合肝病科主任劉士敬介紹說。2005年1月,衛生部、原人事部正式發布《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規定“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2006年高校招生體檢也作出了相同的修改。
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提出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爲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陽性者,并明确不得強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标作爲體檢标準。
近期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等都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相關權利進行了明确,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
取消乙肝項目利大于弊
劉士敬認爲,我國現有乙肝表面抗原陽性者大約56%是在入學、就業等常規體檢過程中被發現的。據了解,目前從小孩入托到小學、中學、大學、研究生入學,招工、參軍、就業、出國等,都要檢查乙肝。很多專家認爲這本身就是對乙肝的過度戒備,如果真正将乙肝病毒攜帶者和健康人群一視同仁,很難解釋爲什麽要如此頻繁檢查乙肝病毒指标。這是一個錯誤的陋習,也是滋生乙肝歧視的根源。
在與乙肝歧視的抗争中,最著名的當數張先著。2004年他報考當地公務員,盡管名列第一,但因“乙肝”而被取消了錄取資格,于是将當地人事部門告上法庭并最終勝訴。此案轟動全國并最終導緻了8個月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的出台。但是劉士敬認爲,這隻是個别的勝利,因爲“聰明”的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找一個其他理由将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隻要一個單位大部分人恐懼乙肝,即使比較開明的領導也可能從衆。
目前我國政府相關法規已經明确指出反對乙肝歧視,但是乙肝歧視的事件卻屢見不鮮。劉士敬認爲根本原因還是體檢表“普及”了乙肝歧視,并且社會影響很難在短時間内消除。隻要體檢表上還有乙肝檢查項目,即便法律再嚴厲也沒有用。在等待社會上更多的人了解乙肝的同時,取消體檢表上的乙肝檢查項目非常必要。從社會意義上講,常規體檢取消乙肝項目無論如何是利大于弊,從發展趨勢上看也是曆史的必然。
取消常規體檢查乙肝項目的阻力來自哪裏呢?劉士敬認爲,一個是**層面的變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時間,一些相關部門還會考慮由此帶來的其他影響;另外,對乙肝的誤解不僅來自于普通人,一些非肝病領域的醫學專家對此也有疑慮。當然,這些疑慮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因爲在乙肝傳播問題上還有一些未知的領域需要進一步研究。另外,網上也有人質疑,乙肝病毒檢測在體檢收費中占有較大比重,相關機構會因爲利益問題反對貿然取消該項目。
據介紹,一份乙肝5項指标檢查最少需要20元,全國每年進行各種入學、就業等常規體檢超過2000萬人次,單乙肝檢查估計就需要花費4億多元。劉士敬認爲,這些錢花得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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