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專題 >> 内科 >> 肝病 >> 患者生活 >> 職場遭遇

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該如何保障?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7-04-29 16:21:28

關鍵詞:職場遭遇

   編者按:在我國就業市場,涉嫌就業歧視的因素無處不在,比如年齡、性别、戶口、婚姻狀況等,大多數就業單位都會有相應的要求。而近些年來,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歧視越來越嚴重,作爲一個感染者總計達到1.2億以上的乙肝大國,這部分人群的勞動權如何保障成了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對乙肝患者的就業歧視無處不在

  如今上至公務員招考下至普通小公司無不談“乙”色變,根據2005年1月中華醫學會發布的《中國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療現狀調查報告》顯示,超過五成的乙肝患者因爲乙肝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學習機會,47%的患者擔心單位如果發現他們患有乙肝會失去工作。有關“乙肝攜帶者被辭退”而引發的訴訟也是此起彼伏。2003年,安徽蕪湖某法院審理了我國第一起乙肝病原攜帶者狀告政府招收公務員時的健康歧視案。而乙肝病原攜帶者以就業歧視爲由起訴企業的案例就更多了,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勞動權就這樣被世俗的無知剝奪了。

  從醫學的角度考慮,乙型肝炎不可能通過進口途徑傳播,主要就是以4種方式傳播,即:母嬰傳播、輸血、血制品傳播、不安全的注射傳播、不安全的性接觸傳播,如果能夠在這四方面防止了,乙型肝炎就不可能發生傳播了。因此,人們特别是用人單位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過度恐慌和避諱實在是沒有必要。

  此外,從法律角度來講,隻有現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對乙型肝炎病人和病毒攜帶者從事餐飲業的工作做出了一些限制,包括病毒性肝炎這一類大概有五、六類這種病的人不能直接參與直接入口的這種食品的工作。除了這種工作以外,任何性質的工作都不應以“乙肝病原攜帶者”爲由剝奪任何人的就業權。

  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亟需立法保障

  首先,我國現有保護勞動者勞動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太原則、太籠統,這是時下就業歧視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比如,《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而由于沒有在法律當中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責任條款,法律就沒有威懾力,我們也無法去處罰相關的歧視行爲。特别是針對具體的乙肝病原攜帶者就業歧視更沒有具體規定,法律空白的存在成了用人單位肆意剝奪勞動者平等勞動權的擋箭牌,缺乏法律武器的保護,弱勢群體再有力的辯白都是蒼白無力的。法律所傳達的是一種超越暴力,超越權利的聲音,它所劃定的權利邊界雖然無形,卻深深地刻畫在人們的心靈之中。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爲明天做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因此,在當前乙肝病原攜帶者作爲公民最重要的權力之一----勞動權被剝奪的時候,法律必須與時俱進完成保護公民權益的使命。

  其次,現有法律規定的不合理客觀上也造成了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歧視。上文提到的《食品衛生管理法》是1995年頒布實施的。專家呼籲,其部分條文已經明顯不合适,需要進行修訂了。這是過去制定的,從現在來看,乙型肝炎不可能通過進口途徑傳播,這個呢,當條件成熟的時候,應該做一些适當的修改。【民生】性命攸關 你有食品安全恐慌症嗎?

  思想家盧梭說過,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寫着平等,一面寫着自由,這枚金币叫人權。在越來越重視人權的今天,爲弱勢群體立法,保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豈不是比發布人權白皮書更有意義嗎?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