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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結核病遵守五原則

https://daz120.org 2005-12-14 16:14:29

關鍵詞:結核病

  醫學實踐證明,防治結核病的有效措施是必須遵守早期、聯合、适量、規律、全程的用藥原則,現簡介如下:

  早期 即指早期發現、盡早治療。對于結核病易感人群,如:結核病密切接觸者、長期使用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及細胞毒素藥物的治療者、糖尿病患者、過度勞累及營養不良者、胃大部切除者、經常接觸粉塵者、艾滋病患者等應定期進行查體。健康人也要每1~2年做一次胸部透視。尤其對低熱乏力、咳嗽伴有血痰、夜間盜汗等結核中毒症狀者,更應及時到醫院就診,盡早明确結核病的診斷,及早用藥治療,把結核菌遏制在旺盛的生長繁殖期,以達到治愈之目的。

  聯合 應在醫生的指導下,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選用多種化療藥物聯合應用,以發揮藥物的協調作用,增強療效,減少耐藥性的發生。初治病例可選用4種藥聯用,如利福平、異煙肼、吡嗪酰胺,加鏈黴素或乙胺丁醇;鞏固期2~3種藥聯用,如異煙肼、利福平或乙胺丁醇;複治病例的聯合方案中,應選用至少2種或2種以上的敏感藥物,不可在原來用藥的基礎上,隻加1種新藥,否則易産生新的耐藥性。聯合用藥還應注意各種藥物之間的相互拮抗作用和毒副反應的疊加作用。

  适量 即指每一種抗結核藥物能發揮最大療效和産生最小的毒副作用的量。藥物劑量不足則療效差,易産生耐藥性,過量則導緻嚴重毒副反應,而無法使用該藥。我國用量是:異煙肼0.3~0.6克/日,利福平0.45~0.6克/日,吡嗪酰胺1.5克/日,乙胺丁醇0.75克/日,鏈黴素0.75克/日。

  規律 在整個治療過程中,患者不能漏用或自行更換藥物,更不可因臨床症狀好轉而自行減量或停藥,家人要監督患者遵循用藥原則,并定期複診,以減少耐藥性的産生而緻化療失敗。

  全程 化療的療程長短與結核病的複發密切相關。一般标準化療方案的療程爲12~18個月,部分肺結核患者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短程(6~9個月)化療。而結核性腦膜炎及淋巴結核的療程應達到24個月。在化療過程中必須配合保肝治療,以減輕毒副反應及肝髒損害,達到治愈結核之目的。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