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權
http://zhuanti.# 2005-12-02 12:17:04
随着艾滋病感染人數的增加,人們對艾滋病的關注程度也在增加。人們恐懼艾滋病,對艾滋病患者也避而遠之,至少人們都希望知道與之交往的對方已經患病的事實。但是,這一權利又與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權相互沖突。那麽,在保護他人或整個社會公衆利益的同時,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權是否也需要得到保護呢?
隐私與隐私權是兩個有密切聯系的概念。隐私權是指法律賦予公民的保護個人隐私的權利。艾滋病患者的患病事實是否屬于個人隐私呢?首先我們應當肯定的是,患有艾滋病的事實屬于隐私權保護的客體。
衛生部1999年4月20日頒布的《關于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中明确指出:“從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診斷、治療及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洩漏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情況公布或傳播,防止社會歧視。”“(艾滋病患者的)确認報告屬于個人隐私,不得洩漏。”但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與一般隐私是有區别的。在通常的情況下,人們對一般隐私(如家庭私生活)是沒有公開義務的,而艾滋病患者在許多時候有公開或被公開自己患病的義務,即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權保護受到很大限制。
根據有關規定,艾滋病患者在下列情況下應當主動公開自己患病的事實,否則,在其保護個人隐私權的同時就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一、根據《意見》的規定,艾滋病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時,應當主動向醫務人員說明自身的感染情況,防止将病毒傳播給他人”。二、感染者在結婚以及從事容易引起身體損傷的活動時,都應該向特定的人公開自己患病的事實。三、可能對他人造成病毒感染的各種情形等。此外,醫療機構也有義務通知患者所在單位,以便加強預防。《意見》指出:“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從事的工作有傳播艾滋病病毒危險的,其所在單位應負責安排其從事其他工作。”再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對社會承擔義務和責任,……防止将病毒傳播給他人。”“對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傳染病患者的行爲予以必要的限制,例如,采取“隔離治療”,限制到特定公開場所(如公共浴池)等。當艾滋病患者違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主動限制自己的活動,不主動公開其“有限制的隐私”的時候,其所謂的隐私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他人在必要的時候有權利公開其患病的事實。例如,當一個艾滋病患者到公共浴池洗澡的時候,任何知情者都可以向在場的人(在浴堂裏的人)公開其患病的事實而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之,患有艾滋病的事實屬于個人隐私,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其隐私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