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采取哪些措施預防艾滋病?
http://zhuanti.# 2005-12-01 17:38:06
關鍵詞:艾滋病
我國“盡管現在的病例數很少,血清陽性檢出率也很低,但由于我們處在一個發病越來越高的大環境中,開放交往越來越頻繁,所以不能有絲毫麻痹大意或掉以輕心。”衛生部部長陳敏章在第一個“世界艾滋病日”發表的電視講話中這樣告誡我們的。目前我國已采取了以下幾方面的有效措施:
第一,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嚴格入境人員的檢疫措施:從1985年起,我國就将艾滋病列爲報告的傳染病和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之一,來重點加強管理。我國規定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不準入境。
第二,禁止進口和使用國外的血液制品,以防止艾滋病通過血液制品傳入:少數特殊需要的血液制品的進口也要經過嚴格審查。對已進口的血制品進行檢測,證實确未受到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方準許使用,而未經檢測的一律不許使用。
第三,加強我國艾滋病的監測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主要對以下重點人群進行艾滋病的監測。
(1)長期駐華外國人:包括外國留學生、教師、商人、各類專業人員、海員以及短期來華的旅遊者。根據我國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幹規定,上述人員凡需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者(留學生爲一學年),需交驗艾滋病血清學檢驗證明,無此證明者,在入境後20天内應采血檢查,以取得證明書。對短期來華的工作人員、旅遊者和海員,凡有可疑臨床症狀者,或發現與中國人有性關系者,亦應采血檢查。
(2)在國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包括公務人員、留學生、勞務人員、海員、探親或旅遊者等,回國後2個月之内應采血檢測。如條件許可,在國外居住超過半年者亦可采血檢查。短期出國者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輸血史的應采血檢查。
(3)性傳播疾病(梅毒、淋病等)患者、者及應盡量查清身體狀況,并采血檢測。
(4)賓館、旅行社服務人員,凡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者應采血檢查。外賓門診部醫務人員或直接與艾滋病病人的治療、預防及試驗檢測有關的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士、檢驗人員、防疫人員、檢疫人員、清潔工和停屍房工作人員等,每年應該常規采血檢測一次。平時若有可疑症狀,或有可疑接觸史,應及時采血檢測。
(5)邊緣地區的居民,特别是邊境開放、雙方居民自由來往地段的居民,以及僑鄉地區的居民,凡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者,應采血檢驗。其餘可抽樣采血檢測。
(6)對自1980年以來應用過進口第Ⅷ、Ⅳ因子的血友病病人,應該盡量查清名單,全部采血檢查。因在1983年和1984年發現艾滋病病毒之前,未對第Ⅷ、Ⅳ因子進行滅活處理,國外于1984年起已對第Ⅷ因子做滅活艾滋病病毒處理,對自1980年以後應用過丙種球蛋白、白蛋白等其它血液制品者,凡有可疑症狀者應采血檢測。凡發現已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進口血液制品,應全部銷毀,對已使用者應采血檢測。
(7)對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觸者,包括配偶、親戚、處理病人或感染者的醫務人員及其它密切接觸者,應密切觀察,長期,并應在調查期間的6個月及1年時采血檢測。
(8)對獻血者應逐步做到全部采血檢測。對捐獻器官或者,應事先做檢測,證明無艾滋病病毒感染後才能捐獻。
第一,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嚴格入境人員的檢疫措施:從1985年起,我國就将艾滋病列爲報告的傳染病和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之一,來重點加強管理。我國規定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不準入境。
第二,禁止進口和使用國外的血液制品,以防止艾滋病通過血液制品傳入:少數特殊需要的血液制品的進口也要經過嚴格審查。對已進口的血制品進行檢測,證實确未受到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方準許使用,而未經檢測的一律不許使用。
第三,加強我國艾滋病的監測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主要對以下重點人群進行艾滋病的監測。
(1)長期駐華外國人:包括外國留學生、教師、商人、各類專業人員、海員以及短期來華的旅遊者。根據我國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幹規定,上述人員凡需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者(留學生爲一學年),需交驗艾滋病血清學檢驗證明,無此證明者,在入境後20天内應采血檢查,以取得證明書。對短期來華的工作人員、旅遊者和海員,凡有可疑臨床症狀者,或發現與中國人有性關系者,亦應采血檢查。
(2)在國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包括公務人員、留學生、勞務人員、海員、探親或旅遊者等,回國後2個月之内應采血檢測。如條件許可,在國外居住超過半年者亦可采血檢查。短期出國者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輸血史的應采血檢查。
(3)性傳播疾病(梅毒、淋病等)患者、者及應盡量查清身體狀況,并采血檢測。
(4)賓館、旅行社服務人員,凡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者應采血檢查。外賓門診部醫務人員或直接與艾滋病病人的治療、預防及試驗檢測有關的工作人員,包括醫師、護士、檢驗人員、防疫人員、檢疫人員、清潔工和停屍房工作人員等,每年應該常規采血檢測一次。平時若有可疑症狀,或有可疑接觸史,應及時采血檢測。
(5)邊緣地區的居民,特别是邊境開放、雙方居民自由來往地段的居民,以及僑鄉地區的居民,凡有可疑症狀或可疑接觸史者,應采血檢驗。其餘可抽樣采血檢測。
(6)對自1980年以來應用過進口第Ⅷ、Ⅳ因子的血友病病人,應該盡量查清名單,全部采血檢查。因在1983年和1984年發現艾滋病病毒之前,未對第Ⅷ、Ⅳ因子進行滅活處理,國外于1984年起已對第Ⅷ因子做滅活艾滋病病毒處理,對自1980年以後應用過丙種球蛋白、白蛋白等其它血液制品者,凡有可疑症狀者應采血檢測。凡發現已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進口血液制品,應全部銷毀,對已使用者應采血檢測。
(7)對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觸者,包括配偶、親戚、處理病人或感染者的醫務人員及其它密切接觸者,應密切觀察,長期,并應在調查期間的6個月及1年時采血檢測。
(8)對獻血者應逐步做到全部采血檢測。對捐獻器官或者,應事先做檢測,證明無艾滋病病毒感染後才能捐獻。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