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生兒死亡率和死亡評審
http://zhuanti.# 2008-08-12 13:00:38
一、圍生兒死亡率
根據我國采用的圍生期定義,圍生兒死亡是指妊娠足28周至出生後7天的死亡的胎兒和新生兒,即包括死胎、死産及早期新生兒死亡。孕周不詳者,則以出生後l小時内的體重>1000g或身長>35em者爲統計标準。
二、圍生兒死亡原因
确定圍生兒死亡原因,特别是主要死因是十分複雜的,不少死胎和新生兒死亡有明确的原因,但也常因胎兒死亡已久,在宮内已浸軟及變形,而母親又無明顯的本身的原因,而難以判斷,常歸類于原因不明。另外,圍生兒死亡往往是多原因的,例如妊娠34周并發妊高征、胎盤早剝、新生兒重1lOOg、臀位分娩,多種情況并存,要确定主要死因時就比較困難。确定圍生兒死亡的原因,對改進産科處理,提高産科質量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按照國際疾病分類法 圍生兒的死因可分爲:①胎、嬰兒的主要疾病;②胎、嬰兒的其他疾病;③母親主要影響胎、嬰兒的疾病;④母親其他影響胎、嬰兒的疾病;⑤其他有關情況。
(二)臨床病理分類法(Baird分類法) 這個分類的目的是爲了更好地找出預防的方法。圍生兒的死因可分爲:①畸形;②溶血性疾病(血型不合);③産傷;④妊娠高血壓綜合征;⑤産前出血:胎盤早剝和前置胎盤;⑥母親疾病包括糖尿病、慢性高血壓、梅毒;⑦不明原因的死亡:分低體重兒、正常體重兒死亡原因不明兩種。⑧其他。
(三)澳大利亞根據國際分類法結合常遇到的情況進行修改補充,比較實用,其分類如下:
1.胎、嬰兒的主要死因 ①胎兒生長遲緩或未成熟;②産傷;③缺氧、出生時窒息及其他呼吸道疾患;④胎兒及新生兒出血;⑤胎兒及新生兒出血性疾病;⑥圍生期的其他疾病(如感染);⑦先天畸形;⑧其他。
2.母親主要疾病 ①與本次妊娠無關的母體疾病;②妊娠合并症;子宮頸閉合不全,早破膜、羊水過多、多胎及其他;③胎盤、臍帶及羊膜并發症;④未報告母親情況。
根據近年的實踐,澳大利亞分類法,胎、嬰兒爲主的死因分類比較詳細和實用,以母體原因爲主的原因分類太簡單,補充修改如下:①妊娠并發症:妊高征、妊娠期肝内膽汁淤積症、羊水過多、多胎、過期妊娠、羊水過少、前置胎盤及胎盤早期剝離;②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髒病、肝炎、慢性胃炎及糖尿病等;③産時并發症:急産、滞産、肩難産等;④其它。
圍生兒死亡除了以上生物學原因外,還與以下社會因素有關。諸如:①性别:圍生兒死亡率男性高于女性,雖然**出生體重平均高于女孩。②母親年齡及胎次:據報導,圍生兒死亡率随母親年齡增加而降低,最低在25—29歲及30—34歲年齡組,以後又上升。第二及三産的死亡率最低,以後随産次增高而增高。③社會階層:貧窮階層的婦女,圍生兒死亡率明顯高。④吸煙及飲酒:有煙酒惡習的孕婦,圍生兒死亡率亦增高。⑤婚姻情況:非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的圍生兒死亡率一般都高于合法婚姻組。⑥生育間隔:間隔2年的,圍生兒死亡率最低,小于6個月的死亡率明顯提高。⑦醫療保健服務。
三、圍生兒死亡評審
圍生兒死亡評審(perinatalaudit)是最先由北歐一些國家所建立的一項制度。由産科、新生兒科、圍生病理、流行病學、助産學等專家組成審定小組,對所有圍生兒死亡病例逐個進行讨論。經過審定将所有的圍生兒死亡分爲:①不可避免;②現有情況下可能避免;③理想條件下可能避免三類,并分析可避免因素在圍生期的哪一階段(妊娠期、臨産期或新生兒期),提出對策,其目的是進一步降低圍生兒死亡率、傷殘率。
我國上海市在1984年開始在市區全面開展圍生兒死亡評審工作。定期組織院内、區内兩級評審,然後由市婦女保健所将資料複審彙總。上海市圍生兒死亡評審的标準是:①可能避免:凡違反醫療技術操作常規,有明顯處理不當,造成的死亡。②創造條件可能避免:限于當時醫療設備及技術水平,如經努力可能避免死亡。③不可避免:根據目前醫療設備及技術水平,是無法避免的死亡。
通過審定,可能避免組的圍生兒死亡中反映出圍生保健質量上存在的主要傾向性問題是:①産前檢查中對高危妊娠的監護指标不夠重視;②對産程觀察不夠嚴密,難産處理不當;③接産過程中對新生兒第一口呼吸的處理不當,羊水深部吸人等緻呼吸困難綜合征等。另外,新生兒護理不仔細,造成溢乳等窒息死亡亦是可避免的因素。
四、圍生兒死亡率的現狀
随着圍生保健工作的開展,圍生兒死亡率逐漸下降,據世界衛生組織1998年報導的數字,不少國家(特别是歐洲)都已降至5%0。但是發展不平衡,最高的國家,仍高達130%o。我國尚無全國圍生兒死亡率的統計,以上海爲例,近二十年來亦有所下降,1980年全市圍生兒死亡率爲15.76d,1985年爲14.73%0,1990年爲11.28%0,2000年爲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