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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晚期哪些病症需引産

https://daz120.org 2007-09-14 10:41:03

關鍵詞:引産常識

  妊娠晚期 (指孕 28周後 )有些病症的存在可能對母親或胎兒有生命危險。在這種情況下 ,如沒有頭盆不對稱或胎位異常時 ,可考慮藥物 (催産素或米索前列醇 )引産 ,以終止妊娠 ,保障母子生命安全。

  1、妊高症 :爲妊娠晚期最常見的并發症 ,經積極治療使病情穩定後可順利分娩 ,但若出現腎功能衰竭、肝昏迷、心衰、肺氣腫、微血管内凝血等合并症、發生子痫 ,以及出現終末器官受累的症狀如劇烈頭痛、視力模糊、上腹部或右腹部疼痛等 ,若治療效果不佳 ,無論胎兒是否成熟 ,均應考慮終止妊娠 ,行引産或剖腹産。

  2、過期妊娠 :若妊娠超過 42周 ,結合 B超檢查核實胎兒情況後 ,即行引産。

  3、胎膜早破 :胎膜早破若發生在 35周後或是月内未發動宮縮者 ,可于 24小時後積極引産。小于 35周 ,但有明顯感染迹象 (母親體溫升高或胎兒呼吸運動顯著異常 )也應立即引産。

  4、妊娠期糖尿病或妊娠合并糖尿病 :妊娠 35周後 ,血糖控制不滿意并常出現酮體 ,或與妊高症相伴 ,胎兒情況不良時 ,可考慮引産。

  5、妊娠肝病 :如果出現肝功能惡化 ,伴重症肝炎 ,急性脂肪肝及胎兒宮内窘迫或胎兒已死亡時可考慮及早引産或剖腹産。

  6、胎兒發育遲緩 :一般先積極促使胎兒發育并加強胎盤功能監測。如果 36周後出現胎盤功能減退 ,或伴羊水過少 ,或合并妊高征 ,糖尿病時 ,即應引産。

  7、母兒血型不合 :系 R H血型不合。這種情況越近預産期對胎兒影響越大 ,胎死宮内機會越多。一旦發現胎兒出現腹水 ,肝脾腫大 ,水腫 ,以及羊水檢查膽紅素增高 ,可于 35- 38周引産。

  8、死胎和胎兒畸形 :這兩種診斷一旦确立 ,都應盡快引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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