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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都要放療的說法對嗎?

https://daz120.org 2007-05-14 14:56:25

關鍵詞:放療方法

  放射治療,簡稱“放療”,是癌症治療的主要手段之一,适用範圍很廣,70%以上的癌症病人需要進行放療,但并不是所有病人都适合做放療。癌症進行放療的适應證主要包括:

  (1)适合單純放療的腫瘤有早中期鼻咽癌、早中期颌窦癌、早期舌癌、早期喉癌、頸段和中段食管癌、早期宮頸癌、早期霍奇金病和早期前列腺癌等。

  (2)适合放療聯合手術的腫瘤有早中期顱内腫瘤、中晚期頭頸部腫瘤、早期甲狀腺癌、食管下段癌、早中期胃癌、早中期肺癌、惡性胸腺瘤、中期宮頸癌、早中期直腸癌、早中期肛管癌、精原細胞瘤和一些軟組織腫瘤等。

  (3)适合放療聯合化療的腫瘤有各期的小細胞肺癌、中晚期霍奇金病、各期惡性淋巴瘤和大部分晚期的惡性腫瘤。

  (4)有些腺癌、惡性混合瘤不能首選放療,如乳腺癌、甲狀腺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肝癌及腮腺混合瘤等,多以手術治療爲主,有時在術前或術後可配合放療。

  癌症放射治療禁忌證爲:

  (1)晚期癌症病人有明顯的惡病質,如消瘦、脫水、營養狀況極差,無法進行放療者可作爲絕對禁忌證。

  (2)食管癌已穿孔,腔内合并大量積液,肺癌合并大量癌性胸水,肝癌合并大量腹水等均應作爲禁忌證。

  (3)對放射線不敏感的腫瘤,如軟組織肉瘤:纖維肉瘤、平滑肌肉瘤、橫紋肌肉瘤、脂肪肉瘤、滑膜肉瘤、成骨肉瘤、神經纖維肉瘤及黑色素瘤等應視爲相對的禁忌證。一般不做放療。

  (4)放療中度敏感的腫瘤在經過足量放療後局部又複發時,因正常組織不能再耐受第二次重複照射,應作爲禁忌證。

  (5)放療中度敏感的腫瘤已有遠處多處轉移時也不适宜作放療。

  另外,除腫瘤因素,還有其它嚴重疾病,如急性感染、盡力衰竭等應在控制病症後再做放療;有心髒病而腫瘤又位于心髒附近(例如肺癌);有肺功能嚴重代償不全的肺癌病人;有明顯肝功能障礙的肝癌病均不宜進行放療;末梢血中白細胞低于4×106/升或血小闆低于80×106/升時,均不宜進行放療,待血象恢複正常後可再考慮放療。

(本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