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診斷依據和臨床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8-07-25 16:09:47
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标準
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診斷爲糖尿病:
· 有典型糖尿病症狀,任意時間血糖高于11.1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
· 查空腹血糖時,兩次或兩次以上高于7.8毫摩爾/升(140毫克/分升)。
· 空腹血糖不超過7.8毫摩爾/升,懷疑爲糖尿病者,可做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11.1毫摩爾/升。若無糖尿病症狀,尚需另有一次血糖超過11.1毫摩爾/升。上述血糖值爲靜脈血漿葡萄糖濃度。
1997年美國糖尿病協會提出了糖尿病診斷的新标準:
· 有糖尿病症狀,并且任意血糖≧11.1毫摩爾/升。
· 空腹血糖≧7.0毫摩爾/升。
· OGTT2小時血糖≧11.1毫摩爾/升。OGTT仍按世界衛生組織的要求進行。
符合上述标準之一的患者,在另一天重複上述檢查,若仍符合三條标準之一者即診斷爲糖尿病。
OGTT服糖後2小時血糖高于或等于7.8毫摩爾/升,但又低于11.1毫摩爾/升診斷爲耐量低減。空腹血糖高于或等于6.1毫摩爾/升,但又低于7.0毫摩爾/升診斷爲空腹葡萄糖受損。對懷疑有妊娠糖尿病者,采用100葡萄糖耐量試驗進行診斷。100克葡萄糖耐量試驗的結果按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審定的O’Sulivan标準作出診斷,診斷标準見表1。
表1 O’Sullivan診斷标準(靜脈血漿)
時 間 空腹 服糖 100克 1小時 2小時 3小時
血糖 (毫摩爾/升) 5.9 10.6 9.2 8.1
血糖 (毫克/分升) 105 190 165 145
診斷成立 兩個或兩個以上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列數值
妊娠糖尿病采取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标準也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