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的診斷依據
https://daz120.org/index1.html 2005-11-09 14:55:15
關鍵詞:糖尿病
目前臨床使用的标準是按照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制訂的标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診斷糖尿病:
1. 有糖尿病症狀(多尿、煩渴、原因不明的體重減輕及典型三多一少等) 空腹血糖兩次超過或等于7.8mmol/L。
2. 有糖尿病症狀,一天内任何時候血糖超過或等于11.1mmol/L。
3. 疑有糖尿病者, 應作口服8.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 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或等于11.1mmol/L。
新診斷标準〔美國糖尿病學會(ADA,1996)新建議〕
以空腹血糖(FBG)診斷:
正常:FBG<6.1mmol/L
空腹血糖異常(IFG):6.1mmol=11.1mmol/L
無症狀者臨床診斷糖尿病需要2次異常血糖值,即(1)FBG>=7.0mol/L;(2)PBG2h>=11.1mmol/L或随機血糖值 PBG2h>=11.1mmol/L。
新的糖尿病診斷标準尚沒經過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通過,在未通過之前,仍采用舊标準。
*上述血糖爲靜脈血漿葡萄糖值。
(本文來源:網絡)
